香港有两种基金载体常被发起人拿来与新加坡 VCC 比较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(open-ended fund company,OFC)是“以公司形式设立、具有限法律责任及可变股本的投资基金”(香港证监会),因此是 VCC 的直接对应载体。有限合伙基金(limited partnership fund,LPF)是不具法人格的合伙,一般用于封闭式私募基金,更接近新加坡有限合伙。本页从法律与监管特征比较三者,不对注册地排名。

两种香港载体,两种不同用途

要点 香港 OFC 香港 LPF
法律依据 经 2016 年修订的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;制度自 2018 年 7 月 30 日起生效 《有限合伙基金条例》(第 637 章),自 2020 年 8 月 31 日起实施
法律形式 具有限法律责任及可变股本的公司 有限合伙;“LPF 不具法人格”
典型用途 开放式基金,公募或私募 封闭式私募基金
载体主管机构 香港证监会(主要监管机构,负责注册);公司注册处(成立及法定申报) 公司注册处(注册)
新加坡最接近的载体 VCC 新加坡有限合伙

就 OFC 而言,香港证监会“负责 OFC 的注册与监管”,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负责成立及法定的公司申报事宜(公司注册处)。所有 OFC,“不论公开还是私人发售,均须由证监会注册”;公募 OFC 还须依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第 104 条获证监会认可。注册与认可是法律程序,并非对基金优劣的背书——ACRA 注册 VCC 同样如此。

OFC 与 VCC

比较维度 香港 OFC 新加坡 VCC
董事 至少两名,须为自然人;至少一名独立董事(香港证监会) 至少一名董事;获认可计划须三名,其中一名独立(ACRA)
管理人 须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9 类(资产管理)受规管活动 须受 MAS 监管
托管 全部计划财产须交托管人保管(香港证监会) ACRA 注册页面未作规定——须按基金类型向新加坡律师确认
伞形结构 允许设子基金的伞形 OFC;隔离依《OFC 规则》与《OFC 守则》——请向香港律师确认 伞形 VCC;子基金之间法定隔离
年度报告 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(《OFC 守则》第 9.8 条,证监会常见问题) 依 ACRA 与 MAS 申报规则
迁入 法定途径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 ACRA 为具类似公司结构的海外基金设立的途径

最明显的结构差异是 OFC 必须委任托管人,且至少有两名董事。对于私募 OFC,获第 1 类受规管活动授权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,如符合《OFC 守则》的准则,可担任托管人(香港证监会)。ACRA 的 VCC 页面所定的高级职员最低要求较轻;某只 VCC 是否需要托管人或更多董事,取决于基金本身、其管理人对 MAS 承担的义务以及投资者的期望,请向新加坡律师确认。

LPF 与 VCC 及新加坡有限合伙

据公司注册处,LPF 须有“一名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普通合伙人”及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。其投资经理须为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、香港公司或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。LPF 还须委任一名负责人——认可机构、持牌法团、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——依第 615 章附表 2 执行反洗钱措施。

VCC 则完全不同:它是一家有股东、有董事会、并强制委任受 MAS 监管的基金管理人的公司,须委任一家合资格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核查(MAS 通告 VCC-N01)。希望在新加坡采用合伙型经济安排的发起人,通常拿 LPF 与新加坡有限合伙比较,后者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可申请第 13OA 条基金税务计划(MAS FDD Cir 05/2026)。希望采用公司型开放式结构的发起人,则拿 VCC 与 OFC 比较。

官方规费与公布的处理时间

项目 香港 OFC(私募) 香港 LPF 新加坡 VCC
监管机构/注册处收费 证监会注册:单一基金 HK$5,000;伞形 HK$10,000;每个子基金 HK$1,250 注册 HK$2,555 + 交付文件 HK$479 名称申请 S$15 + 注册成立 S$8,000
成立费 公司注册处 HK$3,034 — 已含在上栏
按子基金计收 HK$1,250(证监会) — S$400(ACRA)
商业登记 另行收费 另行收费 —
公布的处理时间 私募:一般在受理后不足一个月获批;公募:一般一至三个月 证书通常在 4 个工作日内发出 审批需 14–60 天

公募 OFC 向证监会缴付的费用较高:单一基金申请费 HK$20,000、认可费 HK$10,000;伞形基金分别为 HK$40,000 与 HK$20,000;每个子基金分别为 HK$5,000 与 HK$2,500(香港证监会,2026 年 10 月 24 日查阅)。以上时间只涵盖监管机构或注册处的处理,不含管理人持牌、委任托管人、银行开户与投资者文件。规费按各自币种列示,不作换算。设立时间与成本页面另列出开曼与爱尔兰的数据。

资助

由香港证监会管理的政府资助计划,为在香港成立或迁册至香港的 OFC 资助其支付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合资格开支。根据 2025 年 4 月 11 日的《条款及条件》,资助额为合资格开支的 70%,每只公募 OFC 上限 HK$300,000,每只私募 OFC 上限 HK$150,000,每名投资经理最多一只 OFC;申请截至 2027 年 5 月 9 日,若政府拨款全数承担,申请期可提前结束。2025 年 4 月 11 日前提出的申请按此前较高的上限评估。如 OFC 在两年内开始清盘,政府可追回资助。资助须符合资格条件,并非必然获得。由于资助与支付予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开支挂钩,它会影响法律顾问、基金行政管理人与核数师的选择;原本打算使用其他地区服务机构的发起人,应在同等口径下比较。

新加坡过去曾为 VCC 提供资助,但本站未能核实 2025 年 1 月之后是否仍有 VCC 资助接受新申请,因此此处不列任何现行的新加坡资助,请直接向 MAS 查询。比较成本时,应把任何资助视为须经批准、可能获得的抵减,而不是据以规划的成本削减。

基金层面的税制

香港的统一基金豁免(unified fund exemption)制度于 2019 年 4 月 1 日实施。据香港税务局,“所有基金,不论其结构、中央管理及控制所在地、规模或用途,只要符合若干条件,均可获豁免利得税”(《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 61 号》,2020 年 6 月)。作为参考,PwC《全球税务概览》(2026 年 7 月 22 日审阅)列明香港公司利得税税率为 16.5%,两级制下首 HK$2 million 的税率为 8.25%;并指出 2020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收取的合资格附带权益(carried interest)在符合条件时可适用 0% 的优惠税率。

在新加坡,就所得税而言,IRAS 将 VCC 视为公司,将伞形 VCC 视为单一实体。基金可申请第 13O 条或第 13U 条计划,但须符合条件并获批准;两项计划有效至 2029 年 12 月 31 日,MAS 已承诺在此之前进行检讨。

两种制度都附有条件,也都不涵盖投资者或管理人的个人税务。适用地区:香港与新加坡;中国内地的投资者与管理人需依内地规则取得专业意见。本文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税务意见。

协定、市场数据与迁入

要点 香港 新加坡
全面性税收协定 列出 60 个,其中 51 个已生效——系本站根据香港税务局列表统计(列表未注日期;最近一次签署为 2026 年 9 月 4 日),与内地的安排计作一个 约 100 个法域(IRAS,2026 年 2 月 4 日更新)
已公布的载体数量 LPF 注册数:2024 年 292 家,2025 年 389 家,2026 年 1–9 月 652 家(年度注册数,非累计数);证监会公布已注册 OFC 名单,但未给出总数 1,406 家 VCC,涵盖 3,443 个子基金,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累计(MAS)
迁入途径 OFC 迁册自 2021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;非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可注册为 LPF(公司注册处常见问题) 经 ACRA 迁册为 VCC

上述数字口径不同,不应理解为排名。能否适用协定取决于载体、协定对方的规则与具体事实。值得向顾问提出的问题包括:哪些投资者所在法域是关键、管理人位于香港还是新加坡、基金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将设在何处。迁册制度页面详细比较了各地的迁入途径。如需结合自身情况讨论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Open-ended fund companies —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(SFC) · 2026-10-24 (accessed)
  2. OFC structure —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(SFC) · 2026-10-24 (accessed)
  3.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Government's Grant Scheme for OFCs and REITs —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(SFC) · 2025-04-11
  4.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overview and FAQ — Companies Registry (Hong Kong) · 2026-10-24 (accessed)
  5. Number of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s Registered — Companies Registry (Hong Kong) · 2026-10-24 (accessed)
  6. DIPN No. 61: Profits Tax Exemption for Funds —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(Hong Kong) · 2020-06
  7. Comprehensive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s / Arrangements concluded —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(Hong Kong) · 2026-10-24 (accessed)
  8. Worldwide Tax Summaries – Hong Kong SAR: Taxes on corporate income — PwC · 2026-07-22
  9. Step 1: Understanding VCC features, eligibility & requirements — ACRA · 2026-01-29
  10. Step 5a: Registering a variable capital company (VCC) — ACRA · 2026-10-19
  11. Circular FDD Cir 05/2026: Tax Incentive Schemes for Funds — MAS · 2026-07-31
  12. Notice VCC-N01 — MAS · 2025-06-30
  13. Singapore Asset Management Survey 2025 — MAS · 2026-07-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