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金监管在每个注册地都分两个层面:载体由其设立地的注册处或监管机构注册或认可;管理人由其营业地的监管机构发牌或授权。两个层面可以位于不同国家。新加坡 VCC 必须有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,而开曼基金往往由在新加坡、香港或伦敦持牌的管理人运营。本页逐个注册地说明:谁注册基金、管理人须持有什么牌照、是否强制委任托管人,以及基金层面的反洗钱(anti-money-laundering,AML)职责由谁承担。

本页比较法律与监管特征,不对注册地排名。

两个层面:载体注册与管理人持牌

第一个层面是载体地位。注册处赋予基金法律上的存在(新加坡的 ACRA、开曼群岛的总注册处、卢森堡商业与公司注册处、以注册机构身份行事的爱尔兰央行、香港公司注册处)。随后,视基金向谁发售,金融监管机构可能将其作为投资产品注册或认可:开曼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由 CIMA 负责,卢森堡多数受监管基金由 CSSF 负责,UCITS 与 AIF 由爱尔兰央行负责,所有 OFC 由香港证监会负责。

第二个层面是管理人地位。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须在其营业地持牌:在新加坡为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(或获豁免),在香港为第 9 类资产管理,在欧盟为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(AIFM)或 UCITS 管理公司授权。

由此产生三个结果:

  1. 在一地注册的基金可由另一地管理,因此可能涉及两个监管机构。
  2. 部分载体必须使用本地受监管的管理人(VCC、OFC);其他载体则接受任何地方的管理人,但须遵守该管理人所在地的规则(一般而言的开曼基金)。
  3. 销售还会在投资者所在地叠加第三套规则,见投资者认知与销售覆盖。

逐个注册地:谁注册、谁监管

比较维度 新加坡 VCC 开曼 SPC / ELP 卢森堡 SICAV / RAIF 爱尔兰 ICAV 香港 OFC / LPF
设立载体的注册处 ACRA 总注册处(公司;豁免有限合伙) 商业与公司注册处(RCS);RAIF 列入官方 RAIF 名单 爱尔兰央行作为 ICAV 注册机构 公司注册处(OFC 成立;LPF 注册)
基金层面监管机构 MAS,通过管理人与反洗钱通告监管;获认可或受限制计划另须遵守 MAS 发售规则 CIMA 负责已注册的共同基金与私募基金 CSSF 负责 2010 年法律下的 SICAV 与 SIF;RAIF 不受 CSSF 监管 爱尔兰央行认可 UCITS ICAV 与 AIF ICAV 香港证监会注册所有 OFC 并认可公募 OFC;LPF 无产品监管机构
管理人要求 受 MAS 监管的许可基金管理人 由管理人所在地监管机构规定;请向开曼律师确认 RAIF:经授权的 AIFM,不得内部管理 依欧盟规则委任 UCITS 管理公司或 AIFM OFC:持第 9 类牌照或注册;LPF:合资格投资经理,如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须持证监会牌照
托管 视计划类型而定;见姐妹站指引 私募基金:委任托管人,或在通知 CIMA 后进行所有权核实 RAIF:卢森堡存管人 依欧盟规则委任存管人 OFC:必须委任托管人
基金层面反洗钱 依 VCC-N01 通告委任合资格金融机构 依开曼反洗钱规则;请向律师确认 依卢森堡反洗钱规则 依爱尔兰反洗钱规则 LPF:依第 615 章附表 2 委任负责人

来源列于本页参考资料。“请向律师确认”表示本站尚未与一手文本核对的要点。

差异最大的是基金层面监管机构与管理人两行。在新加坡,ACRA 设立 VCC,但监管主要通过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与反洗钱通告进行。卢森堡内部有分工:CSSF 将 SICAV 作为产品监管,而 RAIF 依靠其经授权的 AIFM。香港同样有分工:香港证监会注册每一只 OFC,而 LPF 没有产品监管机构。爱尔兰是唯一由同一机构同时担任注册机构与认可机构的注册地。阅读托管一行时须留意:强制委任托管人(香港 OFC)与“托管人或所有权核实”规则(开曼私募基金)是两种不同的义务。

管理人持牌:决策者须持有什么

新加坡。 ACRA 关于董事与主要高级职员的第 2 步页面(最近更新于 2026 年 1 月 29 日)指出,每家 VCC 须委任一名许可的基金管理人,属以下三类之一:依《证券及期货法》持有基金管理资本市场服务牌照的持牌基金管理公司;依附表二第 5(1)(i) 段注册的基金管理公司;或依 SFA 第 99(1)(a) 至 (d) 条获豁免的金融机构,例如持牌银行。至少一名董事须通常居于新加坡,至少一名董事须为基金管理人的合资格代表或董事;ACRA 指出,同一人可同时满足这两项要求(ACRA 第 2 步页面,2026 年 1 月 29 日)。管理人类别的详细介绍见 vccfund.com.sg。

香港。 OFC 的投资经理须获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9 类受规管活动,OFC 须至少有两名自然人董事,其中一名为独立董事(香港证监会,OFC 结构)。LPF 的投资经理须为年满 18 岁的香港居民、公司或已注册的非香港公司;如在香港进行受规管活动,须持有证监会牌照或注册(公司注册处常见问题第 43–44 问)。

卢森堡。 据 CMS 指引(2024 年 7 月),RAIF 须委任经授权的 AIFM,不得内部管理。CSSF 报告显示,截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,经授权的投资基金管理人共 281 家。

爱尔兰与开曼。 爱尔兰 UCITS ICAV 与 AIF ICAV 依欧盟管理公司与 AIFM 规则管理。开曼基金的管理人牌照由管理人营业地决定。

托管与资产保管

各地托管规则的差异,比多数对比所呈现的更大。

  • 香港 OFC: “OFC 的全部计划财产须交托管人保管”(香港证监会,OFC 结构)。这一点对私募与公募 OFC 同样适用。
  • 开曼私募基金: 《私募基金法》(2025 年修订版)第 17 条要求由托管人将可托管资产存放于隔离账户,并核实其他资产的所有权。基金也可通知 CIMA 委任托管人既不可行也不合比例;此时须委任基金行政管理人、其他独立第三方,或在设有保障措施的前提下由管理人核实所有权。第 18 条另规定现金监控,第 16 条要求至少每年估值一次,第 13 条要求由 CIMA 认可的核数师进行年度审计。
  • 卢森堡 RAIF: 须委任在卢森堡设有注册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存管人(CMS)。
  • 爱尔兰: 欧盟存管人规则适用于 UCITS 及由经授权 AIFM 管理的 AIF;具体安排请向爱尔兰律师确认。
  • 新加坡 VCC: 托管安排取决于 VCC 属获认可计划、受限制计划还是其他计划。托管人与基金行政管理人的角色详见 vccsg.com。

对于规模较小或流动性较低的基金,托管往往是成本的主要来源,因此应在拟定候选名单前先行核查。

基金层面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职责

在部分注册地,反洗钱义务落在基金本身,而不仅是管理人与银行。

注册地 基金层面反洗钱安排 来源
新加坡 VCC 须委任合资格金融机构(EFI)执行核查,包括客户尽职调查与实益拥有人登记册 MAS 通告 VCC-N01,2025 年 6 月 30 日修订(2025 年 7 月 1 日生效)
香港 LPF 须委任负责人(认可机构、持牌法团、会计专业人士或法律专业人士),依第 615 章执行附表 2 规定的措施 公司注册处常见问题第 46–47 问
香港 OFC 在香港证监会对 OFC 及其第 9 类管理人的监管之下 香港证监会 OFC 页面
开曼、卢森堡、爱尔兰 依各法域的反洗钱法律;本站未核实基金层面的委任规则 请向当地律师确认

实务上,反洗钱服务机构须在基金接受认购前到位。

2020 至 2026 年值得关注的规则变化

  • 开曼,2020 年。 《私募基金法》于 2020 年 2 月 7 日生效,要求新设及现有私募基金在 2020 年 8 月 7 日前向 CIMA 注册(CIMA 2020 年年报)。须注册的私募基金在完成注册前不得接受出资。
  • 新加坡,2020 年与 2025 年。 VCC 框架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推出(MAS 与 ACRA)。VCC-N01 通告最近一次修订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。
  • 香港,2020 年与 2021 年。 《有限合伙基金条例》(第 637 章)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生效。OFC 迁册机制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实施(香港证监会)。
  • 欧盟,2024 至 2026 年。 《指令(EU)2024/927》(即 AIFMD II)同时修订 AIFMD 与 UCITS 指令。成员国须在 2026 年 4 月 16 日前完成转化(EUR-Lex)。欧盟基金的管理人应核查其所在成员国的转化情况。

“已注册”不代表什么

注册与认可是准入环节,不是背书。ACRA 注册 VCC 时并不评估基金的策略。香港证监会注册私募 OFC,与证监会认可公募 OFC 并不相同。私募基金在 CIMA 注册,并不意味着投资安全。RAIF 完全不受 CSSF 监管,受监管的是其 AIFM。描述基金时,请使用准确的表述,例如“在 ACRA 注册、由受 MAS 监管的管理人管理”或“由香港证监会注册的私募 OFC”,避免使用暗示产品获批的措辞。

作出选择之前,请列出涉及的每一个监管机构:基金设立地、管理人营业地与投资者所在地。流程页面与注册地对比矩阵说明了这份清单如何用于拟定候选名单。

本页为一般性信息,不构成法律或监管意见;相关要求会变化,并取决于基金的具体情况。如需结合自身情况讨论,可通过本站联系方式登记需求。

资料来源与日期

  1. Step 2: Choosing directors & key officers for a VCC — ACRA · 2026-01-29
  2. Joint Media Release: MAS and ACRA Launch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Framework — MAS and ACRA · 2020-01-15
  3. Notice VCC-N01: Preven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Countering the Financing of Terrorism –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—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· 2025-06-30
  4. Private Funds Act (2025 Revision) — Cayman Islands Monetary Authority · 2025-01-01
  5. The Reserved 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(RAIF) (law-firm guidance) — CMS · 2024-07-12
  6. ICAV Registration and Post Registration — Central Bank of Ireland · 2026-10-24
  7. OFC structure —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· 2026-10-24
  8. 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FAQ — Companies Registry (Hong Kong) · 2026-10-24
  9. Directive (EU) 2024/927 amending Directives 2011/61/EU and 2009/65/EC — European Union (EUR-Lex) · 2024-03-13